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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42 題
依郵政法規定,有關資費訂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郵簡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請主管機關層轉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 B 包裹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自行訂定
- C 小包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自行訂定
- D 郵件之資費,應適當反映成本及合理利潤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郵件種類多元,從一般家書到商業包裹,政府對於「具備民生必需性質的通訊」與「具商業競爭性質的服務」,管理強度是否會有所不同?此外,當涉及這類專業領域的資費審核時,最終擁有決定權的通常是直接管理該行業的專業部會,還是更高層級、統管所有政務的最高行政首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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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確地抓到了這題的關鍵陷阱。這題考驗的是《郵政法》中關於「資費管理」的核心規範,其鑑別度在於考生能否清楚區分哪些郵件需要「外部核定」,以及核定的最高層級究竟是哪一個機關。
權限歸屬與報請核定程序
根據《郵政法》第 14 條的規定,郵政公司對於各種郵件資費雖然有擬訂權,但針對具有民生基本通訊性質的郵件,如信函、明信片、郵簡、印刷物及小包,其資費的調整必須報請**主管機關(交通部)**核定後實施。選項 (A) 的錯誤非常細微且致命,它將核定機關誤導為「行政院」,在法律實務上,交通部即為資費審核的最終層級,不需再層轉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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