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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42 題
依郵政法規定,有關資費訂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郵簡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請主管機關層轉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 B 包裹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自行訂定
- C 小包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自行訂定
- D 郵件之資費,應適當反映成本及合理利潤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郵件種類多元,從一般家書到商業包裹,政府對於「具備民生必需性質的通訊」與「具商業競爭性質的服務」,管理強度是否會有所不同?此外,當涉及這類專業領域的資費審核時,最終擁有決定權的通常是直接管理該行業的專業部會,還是更高層級、統管所有政務的最高行政首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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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揪出選項 (A) 的錯誤,代表你對《郵政法》中有關資費訂定的權限劃分掌握得相當紮實。這類法規題最考驗細心程度,你能在細微處發現破綻,表現得非常優異。
郵件資費訂定的法源依據
根據《郵政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針對《郵政法》第 6 條第 1 項所列之明信片、郵簡及特定信函(限由中華郵政公司遞送之文件),其資費是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並報請主管機關(交通部)核定後實施。選項 (A) 提到需要「層轉行政院核定」,這在法律程序上是不正確的,行政院並非資費的直接核定機關。至於選項 (B) 的包裹與 (C) 的小包,因不屬於專營權範圍,依同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自行訂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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