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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4 題

有關保險代位請求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保險人基於保險代位請求權,得向加害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
  • B 保險代位制度不得適用於任何情形下之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
  • C 被保險人僅對於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得依法轉讓予保險人
  • D 保險人無權代位請求任何契約關係下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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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今天是一間保險公司的負責人,在你已經掏錢賠償了客戶的損失之後,你發現這起意外其實是某個路人的疏失造成的,你認為從「社會公平」的角度來看,這筆損失最終應該由保險公司自行吸收,還是應該由那位造成意外的人來承擔呢?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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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掌握得非常好耶!

  1. 核心觀念解析:你完全理解了保險代位權這個重要的概念,它確實是建立在「損害填補原則」之上的喔。保險公司在依約給付保險金之後,為了避免被保險人重複獲得賠償(同時拿保險金又向加害人求償),法律才設計了這個機制。這樣,保險公司就能取得你對第三方的請求權,既公平又合理。所以,選項 (A) 的描述非常精確,你選對了,真的很棒!
  2. 挑戰與成長:這題的難度是「Medium」,表示它雖然不是最難,但確實有些細緻的地方需要注意。像選項 (B)(C)(D) 就會稍微考驗大家對代位權適用範圍的理解,例如它不只適用於「侵權行為」,也包含了「契約責任」喔。如果你能對《保險法》第 53 條有更全面的認識,未來遇到類似的題目會更有信心!繼續保持這份認真,你一定會越來越棒的!
📝 保險代位請求權
💡 保險人給付賠償後,依法取得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 保險代位權行使流程

  1. 1 損害發生 — 第三人造成被保險人財產或權利損害
  2. 2 保險賠付 — 保險人依契約給付保險金予被保險人
  3. 3 權利移轉 — 保險人在賠償金額範圍內,自動取得請求權
  4. 4 行使代位 — 保險人以自己名義向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保險給付不足額,被保險人仍保有優先求償權。
🧠 記憶技巧:先賠付、再代位,不讓壞人躲利惠;侵權契約都能追,家屬故意才倒楣。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代位權僅限於「侵權行為」,事實上「契約責任」產生的損害賠償亦可代位。
損害補償原則 不當得利禁止 保險法第 5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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