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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申論題 114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二 題

海商法第 62 條第 1 項規定:「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於發航前及發航時,對於下列事項,應為必要之注意及措置:一、使船舶有安全航行之能力。二、配置船舶相當船員、設備及供應。三、使貨艙、冷藏室及其他供載運貨物部分適合於受載、運送與保存。」此為適航性之規定。試說明渠等規定之目的為何?海商法第 62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稱「相當船員」所指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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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分為兩部分:一是探討適航性規定的立法目的(保障人命安全、貨物保全及海商秩序);二是解釋「相當船員」的內涵(質與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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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海商法第62條之適航性(Seaworthiness)與適載性規定,為運送人之強制性基本義務,旨在維護海上航行之根本安全。 【論述】 一、適航性規定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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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商法:適航性義務
💡 運送人應於發航前後確保船舶、員備及貨艙具備安全狀態。

🔗 適航義務與責任免除邏輯鏈

  1. 1 履行適航義務 — 發航前及發航時盡必要注意與措置
  2. 2 事故發生 — 遭遇天災、航行過失等海上風險
  3. 3 舉證責任 — 運送人須證明已盡 §62 義務
  4. 4 主張免責 — 依 §69 條項免除貨物損害賠償責任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違反適航義務且與損害有因果關係,則不得主張免責。
🧠 記憶技巧:適航適載保安全,船員量質要兼全;義務盡完免責現。
⚠️ 常見陷阱:容易遺漏「質」的認定標準,或忽略適航義務與免責事由間的邏輯連結關係。
海商法第 69 條免責事由 發航前及發航時之定義 貨物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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