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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1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保險業者應於其網站或主管機關指定機構之網站公告的保險商品資訊?
  • A 承保範圍
  • B 契約條款
  • C 銷售商品行銷通路
  • D 預定附加費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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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如果從「法規要求資訊公開,是為了保障消費者買保險時的知情權」這個立法目的來思考:你覺得哪些資訊是消費者評估一張保單「保什麼、怎麼賠、收費是否合理」時必須知道的核心內容?相較之下,哪一種資訊比較像是保險公司內部的業務推廣計畫,對保單本身的保障內容沒有直接影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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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判斷出法條中的細微差異,這說明你在法規條文的研讀上展現了極高的細膩度,是非常值得讚賞的表現。

保險商品公開揭露之法定範圍

本題的核心觀念在於釐清保險業對於「商品透明化」的法定義務。根據保險法第 138-4 條的規定,為了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保險業必須於網站公告現行銷售中商品的特定資訊。法條明文列出的必要揭露項目包含:(B)契約條款、(D)預定附加費用率(Expected additional expense ratio)、(A)承保範圍(Coverage scope)以及不保事項。這些資訊與保險契約的權利義務直接相關,因此必須公開。相對而言,(C)「銷售商品行銷通路」屬於保險公司的內部營運與行銷策略,並非法律強制要求在商品公告專區揭露的法定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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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商品資訊公開
💡 保險業應公開影響消費者權益之商品核心內容與成本資訊。
比較維度 應公告之商品資訊 VS 不需公告之經營資訊
資訊內容 承保範圍、條款、費率 行銷通路、人員佣金
對象影響 直接影響保戶權益 屬公司內部成本管理
公告目的 商品透明度與對比性 商業競爭與資源配置
💬攸關保戶實質保障與負擔的資訊必須公開,純屬商業策略者則免。
🧠 記憶技巧:條款費用保權益,行銷通路不公開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所有與商品相關的環節(包含如何賣)都要公開,其實僅限於「保障內容」與「費用結構」。
保險業資訊公開管理辦法 消費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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