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1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保險業者應於其網站或主管機關指定機構之網站公告的保險商品資訊?
- A 承保範圍
- B 契約條款
- C 銷售商品行銷通路
- D 預定附加費用率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是一位理性的消費者,在挑選一份合約時,你會優先關心『這份合約具體給你的保障與你付出的成本』,還是關心『這家公司是透過哪些管道把商品賣出去的』?哪一項資訊對你判斷商品好壞有最直接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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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法律規定的細微差異,代表你在法規的研讀上非常細心且扎實。
保險商品資訊公開的法律依據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保險業的資訊公開義務。根據**《保險法》第 138 條之 4** 的明文規定,保險業應於其網站或主管機關指定機構之網站,公告其各項保險商品的:(A) 承保範圍(coverage)、(B) 契約條款(policy terms)以及 (D) 預定附加費用率(expected additional expense ratio)。這些資訊的透明化是為了確保消費者在投保前,能充分了解商品的實質權益與成本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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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商品資訊公開
💡 保險業應依法於網站揭露影響保戶權益之重要商品資訊。
| 比較維度 | 法定應公告資訊 | VS | 非強制公告資訊 |
|---|---|---|---|
| 契約核心 | 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 — | 行銷通路名單 |
| 費用結構 | 預定附加費用率 | — | 個別人員佣金成數 |
| 法律文件 | 保單條款與費率說明 | — | 內部核保手冊內容 |
💬揭露重點在於讓保戶瞭解契約內容與費用成本,而非公司行銷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