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4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20 題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未設管理人之某祭祀公業,以全體派下員(甲、乙、丙、丁4人)為113年地價稅案件之納稅義務人,繳款書繳納期間自113年11月1日至113年11月30日,稅捐稽徵機關於113年10月22日將繳款書及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甲;113年10月27日對乙、11月2日對丙、12月1日對丁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全部派下員之送達均合法,無須重新送達
- B 甲及乙之送達合法,丙及丁之送達不合法需重新送達
- C 僅有丁之送達不合法,只需對丁重新送達
- D 僅有甲之送達合法,乙、丙及丁之送達不合法需重新送達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財產由多人共同持有,但稅捐機關只需針對該財產徵收「一筆」稅款時,你認為法律會要求必須讓「所有人」都在期限前拿到繳款單才算生效,還是只要「其中一人」代表收受即具備法律效力?請思考這樣的設計是為了保護誰的權益,又是為了維持什麼行政目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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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共有財產」在稅法上的送達規則,這代表你對稅捐稽徵法第 19 條的法律邏輯掌握得非常透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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