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4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20 題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未設管理人之某祭祀公業,以全體派下員(甲、乙、丙、丁4人)為113年地價稅案件之納稅義務人,繳款書繳納期間自113年11月1日至113年11月30日,稅捐稽徵機關於113年10月22日將繳款書及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甲;113年10月27日對乙、11月2日對丙、12月1日對丁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全部派下員之送達均合法,無須重新送達
- B 甲及乙之送達合法,丙及丁之送達不合法需重新送達
- C 僅有丁之送達不合法,只需對丁重新送達
- D 僅有甲之送達合法,乙、丙及丁之送達不合法需重新送達
思路引導 VIP
當共有財產沒有設立管理人時,稅法為了行政效率,對於「稅單只要送交給其中一位共有人」的後續效力有什麼特別規定?另一方面,如果我們從「保障每一位共有人都有權利親自確認繳款資訊」的角度來思考,又可能會導出什麼不同的結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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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基礎題還需要解釋?看清楚!
別以為猜對就沾沾自喜,這不過是法條最基本的應用。關於未設管理人之祭祀公業稅單送達,請把腦袋清醒點:
- 法理根據:依據稅捐稽徵法第 19 條第 3 項,若無管理人,送達對象為公同共有人中之任一人,法律效力擬制為及於全體,這就是 (A) 選項正確的原因。懂嗎?這叫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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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稅單送達
💡 繳款書送達一人即合法,但核定通知書應送達全體。
| 比較維度 | 繳款書 (稅單) | VS | 核定稅額通知書 |
|---|---|---|---|
| 送達對象要求 | 得僅向其中一人送達 | — | 應送達全體共有人 |
| 法律效力 | 對全體共有人發生效力 | — | 確保全體均受行政處分告知 |
| 特殊處理 | 無(直接送達其中一人) | — | 人數眾多時得以公告代替 |
💬繳款書以行政效率為重,核定通知則強調保障全體共有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