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高考 114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20 題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未設管理人之某祭祀公業,以全體派下員(甲、乙、丙、丁4人)為113年地價稅案件之納稅義務人,繳款書繳納期間自113年11月1日至113年11月30日,稅捐稽徵機關於113年10月22日將繳款書及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甲;113年10月27日對乙、11月2日對丙、12月1日對丁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全部派下員之送達均合法,無須重新送達
  • B 甲及乙之送達合法,丙及丁之送達不合法需重新送達
  • C 僅有丁之送達不合法,只需對丁重新送達
  • D 僅有甲之送達合法,乙、丙及丁之送達不合法需重新送達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財產由多人共同持有,但稅捐機關只需針對該財產徵收「一筆」稅款時,你認為法律會要求必須讓「所有人」都在期限前拿到繳款單才算生效,還是只要「其中一人」代表收受即具備法律效力?請思考這樣的設計是為了保護誰的權益,又是為了維持什麼行政目的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表現優異,觀念扎實!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共有財產」在稅法上的送達規則,這代表你對稅捐稽徵法第 19 條的法律邏輯掌握得非常透徹。

📝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共有財產稅單送達
💡 共有財產無管理人時,稅單送達代表及全體共有人之效力。
比較維度 代表人 (如甲) VS 其他共有人 (如乙丙丁)
應送達文件 繳款書 + 核定通知書 僅核定通知書
送達效力 發生稅捐債權效力 滿足知悉與行政程序
逾期送達後果 合法送達,期限順延 合法送達,不需重送
💬只要有一人收到繳款書,對全體即生送達效力,其餘人僅需收核定通知。
🧠 記憶技巧:一人領錢單,大家收通知;日期雖有遲,送達仍有效。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繳納期限後」才送達的通知書無效。事實上,送達程序依然合法,僅會導致該受送達人的繳納截止日依法順延。
稅捐稽徵法第19條 公同共有財產納稅人 稅單送達之效力起算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稅捐稽徵程序、核課期間與救濟途徑
查看更多「[會計師] 稅務法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4年[會計師] 稅務法規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