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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4年 [營養師] 公共衛生營養學

第 13 題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3項,所訂之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廣告及促銷規範,下列何者正確?
  • A 購買炸雞、薯條兒童餐可以贈送炭治郎公仔
  • B 晚間6點在兒童頻道刊播廣告,可處新臺幣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
  • C 晚間8點以後就可以在兒童頻道刊播廣告,不會受罰
  • D 洋芋片的廣告若以鮮奶配洋芋片當早餐,可推廣兒童多喝牛奶,就符合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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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8$ 條與相關授權準則,針對高脂肪、高糖分或高鈉食品,法律在『促銷手段(如贈送玩具)』、『廣告刊播之禁播時段(例如 $17$ 時至 $21$ 時)』以及『違反該條規定之行政罰鍰級距範圍』分別有何具體限制?當廣告表現形式可能誤導兒少對食品營養的認知,或是在特定時段內強力播送時,法律制裁的力度究竟落在何種級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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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B。依據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其廣告及促銷不得有「十七時至二十一時,於兒童頻道刊播廣告」之方式。選項B於晚間6點在兒童頻道刊播廣告,正處於前述十七時至二十一時之禁止時段內,屬於違法行為而會依法受罰,故為正確敘述。至於其他選項皆屬違規,選項A購買兒童餐贈送公仔,違反該條不得「對兒童以贈送、加購玩具或以玩具為獎勵等方式為促銷」之規定;選項C的晚間8點仍落在十七時至二十一時的限制時段內,刊播廣告依舊會受罰;選項D將洋芋片作為早餐搭配,則違反了該條不得「以可取代正餐飲食之表示或表徵為廣告」之規定。

📝 兒童食品廣告促銷規範
💡 限制高鈉、高脂肪、高糖食品針對兒童之廣告與特定促銷行為。
比較維度 符合規範行為 VS 違規行為
兒童頻道廣告時間 21:00 後至隔日 17:00 17:00 至 21:00 之間
贈品/促銷 無贈送或加購玩具 買餐點送公仔/玩具
廣告內容引導 正常呈現產品資訊 暗示可取代正餐或鮮乳
罰鍰金額 不予處罰 新臺幣 4 萬至 400 萬元
💬法規嚴禁在黃金時段對兒童投放不健康食品廣告,並全面禁止玩具促銷。
🧠 記憶技巧:五九廣告禁(17-21點),玩具不可送,四四百萬罰。
⚠️ 常見陷阱:容易誤記禁播時段(常誤選 20:00 後即可);或誤以為只要廣告提及健康食物(如牛奶)搭配即可合法。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 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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