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3年
[營養師] 公共衛生營養學
第 14 題
有關「健康食品管理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健康食品之製造、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限為五年,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
- B 健康食品許可證期滿仍須繼續製造、輸入者,應於許可證到期前三個月內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延之
- C 健康食品許可證若逾期未申請展延或不准展延者,原許可證會自動失效
- D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健康食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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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針對《健康食品管理法》中「罰則」部分的法條用字進行精密解析:法律在界定「刑事責任」時,針對未經核准而擅自製造或輸入之重大違規行為,其刑度設計是採取「有期徒刑與罰金擇一」的關係,還是允許「有期徒刑之外,得同時合併處以罰金」的強烈處分?請特別留意法學用語中「或科」與「得併科」兩者在法律強度上的關鍵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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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根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1條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健康食品或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明知為前項之食品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標示、廣告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由法條原文可知,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健康食品的罰則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意指法官在判處有期徒刑之外,還可以同時附加罰金;而選項D將其敘述為「或科」罰金,屬於擇一處罰的錯誤描述,兩者在刑罰裁量上意義完全不同,故選項D的敘述錯誤,為本題之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