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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4年 [醫師] 醫學(五)

第 78 題

40 歲病人因工作意外導致顱內大量出血併重度昏迷,臨床上需施行緊急開顱手術以避免腦壓過高導致腦死。醫師讀取病人健保卡資料時發現病人曾經簽署預立醫療決定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及「維生醫療」,此時的醫療決策何者最適當?
  • A 因非末期病人,故應告知家屬病情並獲同意後施行開顱手術
  • B 應尊重病人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及「維生醫療」意願,並給予安寧緩和醫療
  • C 應依病情發展,先給予維生醫療支持,如預後不佳則施予安寧緩和醫療
  • D 應告知家屬可能的嚴重後遺症,建議家屬不為病人施行手術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從《病人自主權利法》與《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法規適用性來思考:預立醫療決定(AD)的啟動是否設有特定的「法定前提」?當病人的臨床狀態(如急性外傷導致之出血)尚未經由法定程序判定為「末期病人」或符合其他特定臨床條件時,醫療團隊應優先履行何種醫療倫理與法律救助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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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終於有人沒搞砸這題了。

  1. 觀念驗證: 看來,你勉強理解了「急性醫療介入」「預立醫療決定(AD)啟動條件」之間那條連盲人都能看見的界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病人自主權利法適用時機
💡 預立醫療決定僅在特定五大臨床條件下經程序判定後才具生效力。

🔗 緊急醫療與預立醫療決定(AD)判斷流程

  1. 1 臨床緊急狀況 — 病人因意外、重傷導致昏迷或生命危急
  2. 2 判定臨床條件 — 確認是否符合末期、不可逆昏迷等五大法定條件
  3. 3 急性期救治 — 若非屬五大條件,醫師應依法施行必要救治
  4. 4 執行AD程序 — 若符合條件且經二專科兩會診判定,則尊重AD意願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比較《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僅限末期病人,而《病主法》擴大至五大類臨床條件。
🧠 記憶技巧:病主五條:末迷植失他;急性救命大,程序判定它。
⚠️ 常見陷阱:誤以為只要病人簽署了預立醫療決定(AD),在任何緊急、意外事故下醫療人員都不能進行搶救。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病人自主權利法 預立醫療照護諮商 (AC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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