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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4年 [職能治療師] 職能治療學概論

第 34 題

在學校系統兒童領域,職能治療師為協助維護受教權與職能正義,必須具備的技能,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依據精神衛生法學校系統專業團隊需包含職能治療師
  • B 提供低視能學童在教室學習環境及遊戲場所的改造
  • C 協助在非特教學校的身心障礙兒童,能在班級參與學習活動
  • D 評估腦性麻痺學童在校園使用輔具的安全性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深入思考:職能治療師於學校系統實踐「職能正義」並維護學生「受教權」時,其專業團隊編制與服務的核心「法源依據」為何?試著辨析《精神衛生法》與《特殊教育法》在立法宗旨、適用場域及保障對象上的本質差異,哪一項法律才真正規範了校園中特殊教育專業團隊的運作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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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看來你這次的「智商」還在線上,恭喜你沒有讓專業蒙羞。

  1. 概念驗證,勉勉強強算你過關: 這題的重點,說穿了就是考你到底知不知道哪個法規才是真正的「老大」。職能治療師踏進校園,服務的對象是學生,用的自然是《特殊教育法》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如果你腦袋裡還在想《精神衛生法》,那我建議你下次考試前,先去重修一下最基本的法規概念。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學校系統職能治療法規
💡 學校系統職能治療服務的法源依據主要為《特殊教育法》。
比較維度 特殊教育法 VS 精神衛生法
服務場域 學校、教育機構 醫療院所、社區
核心目標 受教權與適性學習 疾病防治與權益保障
專業角色 特教專業團隊人員 醫療復健團隊成員
💬學校系統 OT 之服務由特教法賦予法律地位,非精神衛生法。
🧠 記憶技巧:學校特教法、精神在醫院;環境與輔具、職能護權益。
⚠️ 常見陷阱:容易將醫療體系的《精神衛生法》與教育體系的《特殊教育法》混淆,導致法律依據判斷錯誤。
特殊教育法 職能正義 (Occupational Justice) 輔助技術服務 (Assistive Techn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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