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1 題
1 因土地登記有錯誤致人民受有損害,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後,於登記人員未盡下列那一種注意義務時,得對登記人員行使求償權?
- A 抽象輕過失責任
- B 重大過失責任
- C 具體輕過失責任
- D 通常事變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公務員只要有任何細微的疏忽(如抽象輕過失),國家事後都必須向該員工追討全額賠償金,這對公務員執行職務的勇氣與行政效率會產生什麼樣的衝擊?為了平衡「國家公帑」與「人才保護」,法律通常會設定什麼樣的『過失程度門檻』,才讓個人承擔最終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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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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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掌握得非常精準!
-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查的是土地法第 70 條第 2 項與相關國賠法理。當土地登記發生錯誤,地政機關對民眾負的是賠償責任;但為了保護公務員不致因日常公務的微小疏忽而蒙受鉅額債務,法律設定了較高的「求償門檻」。只有在人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顯然欠缺普通人之注意義務)時,機關才能對其行使求償權。
-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Medium 難度。其鑑別度在於區分「對外賠償」與「對內求償」的責任等級,許多考生會與民法一般的過失責任混淆。你能精準鎖定「重大過失」,代表你對公務員責任體系已有深刻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