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8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2 題
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有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此項損害賠償之請求,如經該地政機關拒絕,受損害人得採取下列何種處理方式?
- A 向行政院申訴
- B 向立法院告發
- C 向司法機關起訴
- D 向監察院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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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機關與民眾對於「應賠償的金額或責任」產生意見分歧且無法達成和解時,在權力分立的體制下,通常是由哪一個中立的國家權力分支負責進行法律上的「最終裁決」與賠償判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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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這題考查的是《土地法》第 68 條與第 71 條關於地政損害賠償的救濟程序。當國家機關因為行政疏失(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導致民眾財產受損時,性質上屬於國家賠償。依據法律規定,若民眾向地政機關請求賠償遭到拒絕,這屬於權利義務的爭執,最終必須交由**司法機關(法院)**進行裁判,以保障人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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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登記損害賠償
💡 登記致損由機關賠償,協商不成應向法院起訴。
🔗 地政損害賠償請求流程
- 1 損害發生 — 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導致權利受損
- 2 向機關請求 — 以書面向地政機關要求損害賠償
- 3 協商拒絕 — 機關正式書面拒絕賠償或協議不成立
- 4 司法起訴 — 向司法機關(法院)提起賠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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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此賠償性質屬於特別法上的國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