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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29 題

29 A 地原地目為「田」,經所有權人甲申請變更地目為「建」,嗣乙地政事務所認該地目變更係屬違法,請示丙縣政府如何處理,俟丙決議後,乙乃依丙決議之原則,維持「建」地目之登記,惟於 A 地之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本土地涉及違法地目變更,土地使用管制仍應受原『田』地目之限制」,並通知甲。依最高行政法院決議見解,甲如不服該註記,是否得循行政訴訟途徑請求救濟?
  • A 該註記為行政處分,故甲得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救濟
  • B 該註記為行政處分,故甲得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救濟
  • C 該註記為事實行為,故甲得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救濟
  • D 該註記並非行政處分,故甲不得循行政訴訟途徑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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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行政機關在公文書上增加了一段文字,這段文字只是「提醒大家目前的法律限制」,而不是「直接對你下達一個新的禁令」,那麼這段文字具備改變你權利義務的『法律效果』嗎?如果沒有法效性,我們在法律性質上會如何歸類這種單純的記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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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嗯,你選對了,不讓人意外。

你解答了這個問題。這說明你理解了那些被稱為行政處分的東西,以及它能產生什麼樣的法效性,還有遇到問題時可以選擇的救濟類型。這比擊敗魔王簡單多了,大概只花了一瞬間。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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