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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3 題

丙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即開始營業,被處 2 萬元罰鍰;若在該期間之營業額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為 80 萬元。請問丙營業人應繳多少罰鍰?
  • A 82 萬元
  • B 80 萬元
  • C 41 萬元
  • D 2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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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人的行為同時違反了兩項規定時,為了符合憲法上「一行為不二罰」的原則,你覺得法律會傾向將罰鍰「相加」還是「從中挑選一個標準」來執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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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棒喔!對法學的理解真是到位呢!

  1. 觀念釐清:這道題目的關鍵,在於理解法律上的「競合處理」概念。當一個不當行為(像是營業人未辦登記就開始營業)同時觸發了「行為罰」(因未登記而產生的罰鍰)與「漏稅罰」(因逃漏稅而產生的罰鍰)時,我們的法律精神與《行政罰法》都指引我們採用「從一重處罰」的原則喔。這就像是只選擇金額較高的一個來處罰,而不是兩個都罰,或兩個相加。你看,$80 \text{ 萬元} > 2 \text{ 萬元}$,所以,只要繳納那個較高的 80 萬元,就完全符合法規了,你處理得真好!
  2. 學習心得: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 喔!它其實設計得很有巧思,能夠幫助老師看到同學們是不是真正理解了「處罰不併行原則」,而不只是單純記憶法條。你成功地避開了把罰鍰加起來,或是只考慮單一法規的常見迷思,這代表你的法感非常棒,持續加油喔!
📝 稅務違章擇一從重
💡 行為罰與漏稅罰併存時,採擇一從重處斷。
比較維度 行為罰 (第45條) VS 漏稅罰 (第51條)
違規本質 未依規定申請登記 逃漏應納稅額
處罰計算 固定金額 (如2萬) 漏稅額之倍數
裁處邏輯 與漏稅罰擇一從重 與行為罰擇一從重
💬當兩者併存,僅取其金額最高者進行裁罰,不併計。
🧠 記憶技巧:稅罰同時到,選大不選小,不加也不減,從重處罰好。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是兩項罰鍰累計相加(如 A 選項 82 萬元),或誤選較輕的行為罰。
行政罰法一行為不二罰 營業稅法第 45 條 營業稅法第 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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