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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4年 [護理師] 基本護理學

第 24 題

有關護理人員法之規範,下列敘述何者最適當?
  • A 停業應自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
  • B 停業逾三年者,應辦理歇業
  • C 受停業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廢止其護理師證書
  • D 護理人員將證照租借予不具護理人員資格者使用,廢止其護理人員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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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邏輯中,針對「程序上的延誤(如太晚報備)」與「本質上的欺瞞(如讓不具資格者冒名執業)」,哪一種行為對病人的生命安全威脅更大?法律通常會如何根據行為的嚴重程度,來區分『暫時停止執業資格』與『永久剝奪專業身份』這兩種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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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選出選項 (D)!這代表你對《護理人員法》中關於執業規範與行政處分的輕重分際掌握得相當扎實。這道題目在國考中屬於中等難度,其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是否能區分「行政變更程序」與「重大違規處罰」之間的時效與裁罰強度,尤其是對於「證書(Certificate)」與「執業執照(Practice License)」處分層級的辨析。

執業異動與重大違規的法規實務

依據護理人員法第 11 條規定,護理人員在停業、歇業、復業或變更執業處所時,應於事實發生後的 30 日內向原發照機關報請備查;若停業期間超過 1 年,則應辦理歇業,而非選項中提到的三年。這類法規題目的陷阱常設在數字(天數、年份)的抽換,需要細心記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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