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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5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7 題

下列何者須在臺每年合計有 183 日以上之合法居留事實繼續 5 年以上,始可申請歸化?
  • A 在臺投資 600 萬元設立公司之外國人
  • B 為我國國民之外籍配偶,因受家暴離婚且未再婚
  • C 為我國國民之外籍監護人
  • D 在臺北市出生的無國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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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國家政策的角度思考:當政府制定歸化條件時,針對「一般身分的外國人」與「具備特殊身分(如與國民有婚姻關係、在台出生或特殊處境)的外國人」相比,哪一種人通常會被要求更長的居留時間,以證明其已具備融入台灣社會的深度與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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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這題你選 (B) 是許多考生常見的誤區。你可能認為「受家暴離婚」後,外籍配偶因為婚姻關係消滅,就必須回歸一般的 5 年居留規定。然而,我國《國籍法》為了衡平人道考量與保障弱勢者權益,在第 4 條特別規定這類對象(含選項 B、C、D)與我國仍具身分連結,其合法居留年限得由 5 年縮短為 3 年。

歸化居留年限的辨析思路

理解本題的關鍵在於區分「一般歸化」與「特殊縮短年限」的適用客體。選項 (A) 在臺投資的外國人並無《國籍法》第 4 條規定的特定親屬或出生地關係,因此必須適用一般的歸化門檻,即在臺每年合計有 183 日以上合法居留事實繼續 5 年以上。至於選項 (C) 國民之監護人,以及 (D) 在我國領域內出生者,在現行法第 4 條中皆被列為得申請縮短為 3 年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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