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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13 題

假設甲公司同時持股位於低稅負國家及地區之三家子公司,且該三家子公司皆無實質營運活動;其中,子公司 A 當年度之虧損為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子公司 B 當年度之盈餘為 1,000 萬元,子公司 C 當年度之盈餘為 400 萬元。試問甲公司應將下列何者之盈餘,按其持有該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之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認列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
  • A 關係企業 A
  • B 關係企業 B
  • C 關係企業 C
  • D 全數不需納入

思路引導 VIP

在處理這類擁有多家海外子公司的案例時,法律為了兼顧行政效率,通常不會對所有「微利」的小公司都強制要求認列。請試著思考:在稅務實務中,政府通常會設定一個具體的「金額門檻」來篩選課稅對象,如果不同子公司的盈餘規模懸殊,法律會如何決定哪些需要立即申報,哪些則可以暫時豁免?這個具體的金額紅線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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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稅法中**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rporation, CFC)**制度的核心!這道題目主要測驗《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3 及其子法在實務上的應用。在反避稅趨勢下,政府規定若國內企業持有的海外子公司位於低稅負地區且無實質營運,其盈餘應按持股比率視同分配,計入母公司所得額課稅。

豁免門檻的判斷關鍵

本題的勝負點在於「微量豁免門檻(De Minimis Rule)」。根據我國《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單一 CFC 當年度盈餘若未超過新臺幣 700 萬元,原則上免予計入。觀察本案:子公司 B 盈餘為 $1,000$ 萬元,已超過 $700$ 萬元門檻;而子公司 C 盈餘為 $400$ 萬元,未達門檻。由於本案中所有「盈餘在 700 萬元以下」的子公司盈餘合計(僅 C 公司 $400$ 萬元)亦未超過 700 萬元,故僅有子公司 B 需認列投資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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