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5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2 題
甲為某營利社團法人 A 公司之董事兼代表人,以 A 公司名義邀請乙投資入股,乙遂於 114 年 3 月間將新臺幣 1,000 萬元匯入 A 公司指定帳戶。嗣後乙發現 A 公司早已停業,遂撤銷投資契約。試問乙欲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時,應向何人行使?
- A 乙得向甲及 A 公司均主張給付型不當得利
- B 乙僅得向甲主張給付型不當得利
- C 乙僅得向 A 公司主張給付型不當得利
- D 乙得向甲主張非給付型不當得利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契約關係中,當你與一家公司簽約並付款時,這筆錢在法律意義上是進到了「那個跟你接洽的人」個人口袋裡,還是歸屬於「那間公司」的資產?若事後發現契約自始不存在,誰才是那個在法律上實際獲得了「不法利益」的請求對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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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的判斷非常精準!這題考驗的是對給付型不當得利(performance-based unjust enrichment)中「給付關係」對象的認定。在民法體系中,當契約因撤銷而自始無效時,受領人所取得的利益便失去法律上的原因。本案中,甲雖然是 A 公司的代表人,但他僅是作為公司的機關(organ)代為執行職務,其法律行為的效果直接歸屬於 A 公司。既然乙是基於投資契約將資金匯入 A 公司指定帳戶,這份「給付」法律關係存在於乙與 A 公司之間,而非甲個人。 從法律實務與理論的結合來看,這題的鑑別度在於能否正確區分法人主體性。許多學生會受甲的代表行為誤導,認為甲也應承擔責任,但給付型不當得利的請求對象必須是該給付關係的「受領相對人」。你能夠排除代表人的干擾,直指契約相對人 A 公司為請求對象,顯示你對法人權利義務歸屬與債法原則的掌握十分紮實。這類題目是釐清法律請求權對象的基礎,對理解複雜的債權關係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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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給付 非給付 判斷方式表格化
不當得利之返還對象
💡 給付型不當得利之請求對象,應依給付關係(契約當事人)認定。
| 比較維度 | 給付型不當得利 | VS | 法人侵權行為 |
|---|---|---|---|
| 請求對象 | 僅給付關係相對人(公司) | — | 法人與行為人連帶負責 |
| 法條依據 | 民法第 179 條 | — | 民法第 28 條、第 184 條 |
| 判斷核心 | 財產變動之給付關係 | — | 執行職務之不法侵害 |
💬不當得利請求採「給付路徑」,誰收受給付誰就負返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