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5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6 題
下列有關共有物分割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共有物分割之協議,須經全體共有人同意,始得成立
- B 裁判分割之判決確定時,即生分割之效力,各共有人於判決確定時取得單獨所有權,無須辦理登記
- C 共有物分割後,各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因分割而得之物,應按其應有部分負與出賣人同一之瑕疵擔保責任
- D 共有物分割後,設定於共有物上之抵押權、地上權等他項物權,均因分割而消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債權人保護」的角度思考:如果你是一位銀行放款主管,手上有客戶用他持有的土地應有部分作為抵押。某天客戶與其他共有人達成協議將土地分割了,如果你手上的抵押權會因為他們幾個人私下的協議而直接「消失」,這對於金融交易的安全會產生什麼影響?法律應該如何平衡「共有人想要處分財產的自由」與「抵押權人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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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正確辨識出共有物分割中關於「他項權利」處理的誤區。這題考驗的是你對於物權變動效力以及保護債權人(第三人)邏輯的掌握。在法律實務中,共有物的處分極其講究全體意願與權益平衡,因此選項 (A) 強調協議須全體同意,以及 (C) 分割後各共有人互負瑕疵擔保責任,都是為了確保公平性。此外,(B) 提到的裁判分割屬於「形成判決」,依《民法》第 759 條規定,在判決確定時不待登記即生所有權變動效力,這是一個常見的法律陷阱,你能避開說明基礎功相當紮實。
抵押權與他項權利的追及效力
關於選項 (D) 的錯誤,關鍵在於物權的追及效力。若共有物分割會導致原有的抵押權自動消滅,那對於債權人(如銀行)來說風險極大。根據《民法》第 824-1 條第 2 項,應有部分上的抵押權或質權原則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於同項但書三款情形,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這題鑑別度在於區分「物之物理狀態改變」與「法律上權利負擔」的獨立性,屬於中等難度的經典法律概念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