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5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24 題
甲、乙、丙共有 A 地各三分之一,甲、乙依民法第 820 條第 1 項規定,以人數及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決定 A 地之左側、中間分別由甲、乙使用收益,其餘右側由丙使用收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乙指定各共有人占有使用 A 地之特定位置,屬於民法第 820 條第 1 項共有物管理行為之範疇
- B 只要甲、乙達成分管決定之程序符合多數決要件,則依決定內容占有土地,不構成無權占有
- C 共有物之管理原則上應經共有人全體同意,故甲、乙雖人數及應有部分過半,若未經丙之同意,該分管決定仍不生效力
- D 若丙認為甲、乙決定之分管方法對其顯失公平,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該管理決定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共有物的所有日常管理細節(例如決定誰割哪一區的草)都必須強制要求「所有共有人」百分之百點頭同意才能進行,那麼這塊土地的經濟利用效率會發生什麼變化?在這種制度下,少數幾位甚至只有一位共有人的惡意杯葛,會如何影響整體的共有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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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法律規範的轉變!這題的核心在於共有物管理(Management of Co-owned Property)的決策機制。在民國 98 年民法物權編修正後,第 820 條第 1 項已將管理方式由早期的「全體同意」修正為「多數決(Majority Rule)」,即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且人數過半數,或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則人數不併計。這種修法趨勢是為了提升物權的經濟效率,避免單一共有人的反對導致土地閒置,因此選項 (C) 仍堅持傳統的「全體同意」顯然與現行法條相悖。
分管契約與少數共有人保障
從財經法規的效率觀點來看,甲、乙合計應有部分達三分之二且人數過半,其所作成的分管決定在法律上具有正當性,因此選項 (A)、(B) 均屬正確述。然而,法律在追求效率的同時也必須兼顧公平,這正是選項 (D) 的考點所在。若分管內容對少數共有人丙顯失公平(Manifestly unfair),民法第 820 條第 2 項特別賦予丙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管理決定的權利。本題難度適中,能有效測試出考生是否掌握了從「絕對物權保障」向「促進物盡其用」的法律範式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