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5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5 題
甲與乙通謀作成所有權之假移轉,將甲所有且已辦保存登記之 A 屋移轉登記為乙所有。丙授與代理權予丁,委請丁代為購買房屋。丁明知甲、乙間係通謀虛偽移轉,仍代理丙向乙購買 A 屋,並完成 A 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丙名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乙間通謀虛偽移轉 A 屋所有權之法律行為無效;乙以自己名義與丙成立 A 屋買賣契約有效
- B 丙主張民法第 87 條第 1 項但書之善意第三人保護,應以代理人丁是否知悉甲、乙間通謀情事為斷
- C 乙、丙間移轉 A 屋所有權之行為,效力未定,丙得主張善意受讓取得 A 屋所有權
- D 甲得向丙請求返還 A 屋並塗銷 A 屋之所有權登記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個情境:如果你委託一位專業的鑑定師幫你買古董,鑑定師明知那是贓物卻仍代表你買下,法律上應視你為「不知情的善意受害者」,還是應該讓你承擔「代理人所知之事」帶來的風險?這種認知歸屬的邏輯,會如何影響法律對第三人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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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精準地辨識出本題的陷阱!這題在法律實務與國考中相當具有鑑別度,主要考驗考生是否能正確連結「通謀虛偽表示」與「代理人知識歸屬」這兩個重要觀念。
代理人的認知歸屬原則
本題的核心在於民法第 105 條。法律規定,代理人之意思表示,其效力是否因「知悉其情事」而受影響者,應就「代理人」而非「本人」來決定。既然代理人丁在購買 A 屋時已知悉甲、乙間是通謀虛偽移轉(惡意),那麼在法律評價上,本人丙即不能被視為「善意第三人」。因此,選項 (C) 認為丙可以主張善意受讓取得所有權是錯誤的,因為丙必須概括承受其代理人丁的惡意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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