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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0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二 題

甲與乙共有 A 地,其應有部分各為 1/2,惟甲與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將甲之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丙。稍後,丙將此應有部分出賣予善意之丁,價金新臺幣 10 萬元。丙同時將該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丁,丁亦支付價金 10 萬元予丙。
試問,此時甲與丙間之法律關係如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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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效力與善意第三人之保護。首先判斷甲丙間契約與物權變動之效力,接著分析丙處分予丁時丁是否受善意受讓或信賴登記之保護,最後基於甲喪失所有權受有損害,推導甲對丙可主張之不當得利、侵權行為及不法管理等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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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效力、善意第三人之保護,以及原所有權人對無權處分人之損害賠償與不當得利請求權。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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