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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3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一 題

一、乙向甲承租 A 屋,租金每月新臺幣(下同)1 萬元。於租期即將屆滿之際,甲業已向乙表示不再續租,惟乙於租期屆滿後仍繼續占有使用 A 屋,並將 A 屋出租予善意之丙,租金每月 2 萬元。嗣後,甲向丙請求返還 A 屋,並表示於丙返還 A 屋前,應依每月租金 2 萬元之標準,按丙業已使用 A 屋之月數向甲支付租金。丙則以其業已按月支付租金予乙為抗辯。試問:此時甲與乙間、甲與丙間、乙與丙間之法律關係各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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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租賃關係消滅後的無權占有與轉租問題。首先,需分析甲乙之間租約屆滿後,乙繼續占有是否成立默示更新,確定乙為無權占有。其次,檢驗乙出租給丙的債權行為效力。最後,分別論述甲對乙(返還房屋、不當得利或侵權)、乙對丙(租賃關係)及甲對丙(所有物返還、不當得利)之各項請求權基礎與抗辯事由,特別是不當得利數額的認定及次承租人的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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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租賃期滿後承租人無權占有並轉租之法律效果,以及出租人對承租人與次承租人之返還及不當得利請求權。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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