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4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二 題
二、甲因繼承取得某地號土地之公同共有,甲基於分管約定,占有該地中之 A 特定部分土地(簡稱 A 地)。甲未辦繼承登記,即將其公同共有土地之權利比例出賣予乙,並交付 A 地予乙使用,乙旋於 A 地上興建未辦保存登記之 B 屋。嗣該地號土地經法院裁判分割,甲之繼承人甲 1 辦理分割登記,剛好取得分割自該地中之 A 地所有權。乙死亡後,由乙 1 繼承取得 B 屋。今甲 1 訴請乙 1 拆除 B 屋、返還占用之 A 地、並賠償相當於租金之損害,乙 1 則抗辯其乃基於買賣契約而有權占有。試問:乙 1 之抗辯是否有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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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考「買賣契約」之債權效力與繼承之關係。甲未辦繼承登記即出賣其應有部分並交付土地,雖未生處分效力,但債權契約仍為有效,且對繼承人(甲1)有拘束力。
- 探討裁判分割與繼承對占有權源之影響。甲1雖因分割取得A地單獨所有權,但甲1同時概括承受出賣人甲之義務。基於誠信原則與買賣關係,買受人之繼承人(乙1)對出賣人之繼承人(甲1)構成「有權占有」,可阻卻物上請求權及不當得利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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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出賣人之繼承人於分割取得買賣標的物所有權後,得否對買受人之繼承人主張無權占有而請求拆屋還地?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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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繼承與有權占有
💡 繼承人概括承受出賣人契約義務,不得主張買受人之繼承人無權占有。
🔗 買賣義務之繼承與占有權源認定
- 1 債權行為成立 — 甲乙成立買賣契約並交付A地占有,乙取得合法占有權。
- 2 概括繼承發生 — 甲1與乙1分別繼承雙方權利義務,買賣契約效力存續。
- 3 土地裁判分割 — 甲1雖取得A地單獨所有權,但仍負有原買賣契約移轉義務。
- 4 請求權之阻卻 — 基於誠信原則,甲1不得對負有移轉義務之對象主張無權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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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物權行為之獨立性與債權契約之對人性如何透過繼承制度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