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8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二 題
二、甲、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由甲將其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乙。乙隨即就該地與丙訂立借名登記契約,由乙(借名人)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丙(出名人);丙知悉甲、乙前述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情事。嗣後,丙未經乙同意,就該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丁,以擔保丁對丙之借款債權。丁知悉乙、丙間之前述借名登記情事,但不知悉甲、乙間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請問:甲或乙得否請求丁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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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效力、借名登記之處分效力及善意第三人保護原則。解題關鍵在於:(1)丁對甲乙間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為善意,受民法第87條第1項但書保護,故在丁的關係上,乙被視為真正所有權人;(2)丁雖知悉乙丙間為借名登記,但依最高法院106年第3次民庭決議,出名人(丙)之處分屬有權處分,不因第三人善惡意而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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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第三人對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善意,但對借名登記惡意時,出名人設定抵押權之效力為何? 【解析】 壹、甲不得請求丁塗銷抵押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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