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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1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二 題

甲提供其所有之 A 大型建物供其債權人乙設定普通抵押權,以擔保甲對乙所負之 X 債務。甲、乙於設定該抵押權當時,A 建物旁已另有甲所建造之 B 大型堅固水塔,提供 A 建物所需用水;A 建物旁另有亦為甲所增建供堆置雜物之用的 C 建物,其僅得經由 A 建物之出入口始得進出。又,甲、乙間設定前述普通抵押權後,甲復於 A 建物旁增建有獨立出入口之 D 倉庫。如甲屆期未能清償 X 債務,乙實行其對 A 建物設定之普通抵押權時,得否一併聲請查封拍賣 B、C、D,並就其賣得之價金主張優先受償?(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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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重點在於判斷B、C、D三個構造物相對於抵押物(A建物)的法律性質。須分別依據民法第68條(從物)、第862條(抵押權及於從物及不具獨立性附加物之效力)以及第862條第3項但書準用第877條(設定後附加獨立建物之併付拍賣請求權),探討抵押權效力範圍與優先受償權之有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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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抵押權之效力是否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不具獨立性之附加物?於抵押權設定後增建之獨立建築物,抵押權人得否主張併付拍賣與優先受償?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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