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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6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二 題

甲港務公司(以下簡稱甲)就 A 港某道路拓寬工程,經由公開採購程序與乙營造公司(以下簡稱乙)簽訂系爭工程契約。乙嗣將其中之瀝青混凝土鋪設工程分包予丙施作,丙已在甲管理之土地上鋪設瀝青混凝土並查驗完畢,惟乙尚欠丙若干工程款。經查甲因乙就該拓寬工程嚴重遲延,已終止契約並另行發包,尚未給付乙工程款。請附條文與理由,說明丙向甲請求償還瀝青混凝土之價額,是否有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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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添附」與「不當得利」於多角關係(次承攬)中的適用。需探討丙之材料附合於甲之土地後所有權的歸屬,以及丙得否跳過其契約相對人(乙)直接向定作人(甲)主張不當得利請求償還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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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次承攬人丙之材料附合於定作人甲之土地,丙得否逕向甲依民法第816條及第179條主張不當得利?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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