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8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一 題
一、甲有緊鄰之 2 間廠房,分別由乙、丙承租營業用,租金均為每月各新臺幣(下同)1 萬元。某日,丙承租之 B 廠房因其受僱人之輕過失而失火,且火勢延燒至乙承租之 A 廠房。嗣後,甲就系爭 2 廠房,每間各支出修復費用 10 萬元,合計 20 萬元;修復期間歷時 1 個月。甲起訴請求丙賠償前述 20 萬元修理費,並請求丙支付甲於修理期間內喪失之租金合計 2萬元。乙就其 A 廠房於修理期間內喪失之營業收入,亦請求丙賠償。請問:甲及乙之請求,各有無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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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失火責任、僱用人侵權責任以及純粹經濟上損失之判斷。首先需區分承租人對承租物(B廠房)與非承租物(A廠房)的失火責任,是否適用民法第434條之重大過失責任限制。其次,需探討承租人乙對於其營業損失得否依侵權行為請求賠償,關鍵在於該損失是否屬於純粹經濟上損失及債權是否受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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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承租人就租賃物與非租賃物之失火責任標準,以及營業損失是否屬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保護之客體。 【解析】 壹、甲對丙之請求:部分有理由(得請求A廠房修復費10萬元及租金損失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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