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2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一 題
甲是A機器所有人,明知A機器有安全上之瑕疵,出賣並移轉A機器所有權於經營加工廠之乙。乙因A機器安全上之瑕疵,導致右手臂為A機器輾碎,乙因此支出醫藥費用新臺幣(下同)10萬元,增加生活上需要50萬元,精神上亦頗受折磨,經鑑定,乙因此亦減損勞動能力1,000萬元,就此乙對甲有何權利可資主張?(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主要考點為出賣人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與不完全給付之競合,特別是「加害給付」的損害賠償。考生應指出出賣人甲明知瑕疵具可歸責性,並分別依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及第184條(侵權行為)等規定,討論乙就其固有利益(身體健康)受損所能請求之各項財產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加害給付與侵權行為
💡 標的瑕疵致人身受損,可併行主張不完全給付與侵權行為責任。
| 比較維度 | 不完全給付(契約) | VS | 一般侵權行為 |
|---|---|---|---|
| 時效限制 | 原則上15年 | — | 知悉2年/發生10年 |
| 舉證責任 | 債務人需證明無過失 | — | 被害人需證明其過失 |
| 慰撫金依據 | 民法第227-1條 | — | 民法第195條 |
| 賠償範圍 | 包含履行與固有利益 | — | 僅限固有利益受損 |
💬兩者成立請求權競合,實務上建議受害人併行主張以獲最高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