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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2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一 題

甲是A機器所有人,明知A機器有安全上之瑕疵,出賣並移轉A機器所有權於經營加工廠之乙。乙因A機器安全上之瑕疵,導致右手臂為A機器輾碎,乙因此支出醫藥費用新臺幣(下同)10萬元,增加生活上需要50萬元,精神上亦頗受折磨,經鑑定,乙因此亦減損勞動能力1,000萬元,就此乙對甲有何權利可資主張?(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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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點為出賣人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與不完全給付之競合,特別是「加害給付」的損害賠償。考生應指出出賣人甲明知瑕疵具可歸責性,並分別依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及第184條(侵權行為)等規定,討論乙就其固有利益(身體健康)受損所能請求之各項財產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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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出賣人明知標的物有安全瑕疵致買受人受有固有利益之損害,買受人得依何種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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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害給付與侵權行為
💡 標的瑕疵致人身受損,可併行主張不完全給付與侵權行為責任。
比較維度 不完全給付(契約) VS 一般侵權行為
時效限制 原則上15年 知悉2年/發生10年
舉證責任 債務人需證明無過失 被害人需證明其過失
慰撫金依據 民法第227-1條 民法第195條
賠償範圍 包含履行與固有利益 僅限固有利益受損
💬兩者成立請求權競合,實務上建議受害人併行主張以獲最高保障。
🧠 記憶技巧:契約侵權兩路走,財產精神皆可求;時效舉證有不同,競合主張最保險。
⚠️ 常見陷阱:答題時容易遺漏民法第227條之1的準用規定,導致漏掉精神慰撫金的論述;或混淆民法第360條與第227條第2項的賠償範圍差異。
履行利益與固有利益 不完全給付 請求權競合 物之瑕疵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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