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2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二 題
甲是A地所有人,甲對乙有價金債權1,000萬元,甲出租且交付A地於丙,甲與丙之A地租賃之租期屆至,甲依所有物返還之請求向丙請求返還A地,丙遲未返還。甲死亡,甲1、甲2與甲3是甲之繼承人。甲1、甲2與甲3應如何行使上開權利?(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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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需探討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於分割前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作答時應將權利分為「金錢債權(對乙)」與「物權及物上/租賃返還請求權(對丙)」,並分別依民法第828條、第821條及第293條等相關規定,說明繼承人甲1、甲2、甲3應如何單獨或共同行使這些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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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被繼承人死亡後,其遺產(金錢債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及租賃物返還請求權)於遺產分割前屬公同共有,各繼承人應如何行使權利?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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