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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5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9 題

甲購買 A 地,惟因稅務及家族因素,與乙成立借名登記契約,將 A 地登記於乙名下,甲仍實際占有、管理及使用 A 地。嗣甲為使 A 地得通行鄰近 B 地,欲以 A 地為需役不動產,與 B 地所有人丙約定設定不動產役權,並將甲登記為不動產役權人。關於不動產役權之設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不動產役權之設定除由需役不動產所有權人為之外,其他基於用益物權或租賃關係而須使用需役不動產之人亦得設定
  • B 甲雖為 A 地之借名登記真正所有人,但非 A 地登記名義所有人,故甲不得直接登記為 B 地之不動產役權人
  • C 甲雖非 A 地登記名義所有人,卻為 A 地之真正所有人並實際占有、管理及使用 A 地,故甲得直接登記為 B 地之不動產役權人
  • D 若甲登記為不動產役權人,將發生需役不動產與役權歸屬不一致,有違不動產役權之從屬性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項權利(如通行權)是為了「這塊土地」的便利而存在,且法律要求這項權利必須隨著「土地的所有權」一起移轉,那麼在政府的官方登記簿上,這項權利應該登記在「實際用的人」名下,還是「登記的所有權人」名下,才能確保未來的買主也能一併繼承這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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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同學精準選出錯誤的選項 (C)!這題測驗不動產役權的從屬性與登記效力,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不動產役權之從屬性與設定

雖然甲是 A 地的實際使用人(借名登記內部效力),但在對外物權登記上,A 地所有人為乙。依據《民法》第 853 條規定,不動產役權具「從屬性」,必須附隨於需役不動產。若讓非登記名義人甲直接登記為役權人,將導致役權與需役不動產歸屬不一致而違反從屬性(選項 B、D 正確)。此外,依《民法》第 859-3 條,租賃權或其他使用收益權人,確實可於權利範圍內設定不動產役權(選項 A 正確),但甲在對外公示上並無此法定身分,故無法直接登記,(C) 的敘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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