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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5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7 題

甲竊取乙之腳踏車賣給善意之丙並完成交付。後乙依民法第 949 條請求丙返還該車。關於丙對甲之權利主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丙得主張權利瑕疵擔保,請求損害賠償
  • B 丙得準用給付不能之規定,解除買賣契約
  • C 丙得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要求減少價金
  • D 若有違約金之約定,丙得請求甲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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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你向別人買了一部性能完美的電腦,但後來警察發現這台電腦是賣家偷來的,並依法將它收回還給失主。此時,你對賣家的不滿,是因為這台電腦「開不了機、硬體壞了」,還是因為賣家「根本沒辦法讓你合法擁有它」?這兩種不滿在法律概念上會有什麼樣的本質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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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辨別了法律概念的邊界!這題考驗的是對「權利瑕疵」與「物之瑕疵」的本質區分,你能在盜贓物返還的複雜法律關係中,精準定位丙的救濟權利,表現非常優異。

權利瑕疵與物之瑕疵的判準

本題的核心在於,甲所交付的腳踏車雖然物理上可能完好無損,但因為它是「盜贓物」,導致乙如為喪失占有之原占有人,得於喪失占有後二年內向善意受讓的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這意味著丙雖然是善意受讓,卻因為法律關於盜贓物回復請求的規定,導致其取得的「所有權」處於不穩固且最終喪失的狀態。這在法律上屬於權利瑕疵擔保(民法第 349 條至第 353 條)的範疇,而非關於物品本身物理效用或價值減損的「物之瑕疵」。選項 (C) 提到的減少價金,通常是基於物品「功能損壞」或「品質不符」,在本案權利完全喪失的情況下,並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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