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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5年 [公職建築師] 行政法、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一 題

📖 題組:
區域計畫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違反該法第 15 條第 1 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該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遷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請問: (一)其中「罰鍰」、「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及「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三者法律性質為何?(15 分) (二)甲自 105 年購入一筆土地,即違反本條規定,惟直到 114 年經檢舉始由主管機關予以裁罰新臺幣 6 萬元,並命其停止使用並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甲抗辯主管機關之前揭處分已逾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甲之抗辯有無理由?(15 分) 參考法條: 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1 項: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2 項: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其中「罰鍰」、「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及「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三者法律性質為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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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重點在於區辨行政法上不同行為之法律性質,包含「行政罰」、「行政處分(管制性不利處分)」與「行政執行(即時強制、直接強制)」。

  1. 看到「罰鍰」,應立刻聯想到行政罰法中的「行政罰」(裁罰性不利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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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點為行政義務違反時,行政機關所採取之各種手段其法律性質之辨析。涉及「行政罰(裁罰性之不利處分)」、「管制性處分(非裁罰性之不利處分、下命處分)」與「行政執行(直接強制、執行行為)」之區分,為行政法學理與實務之經典爭點。 【理論/法規依據】

小題 (二)

甲自 105 年購入一筆土地,即違反本條規定,惟直到 114 年經檢舉始由主管機關予以裁罰新臺幣 6 萬元,並命其停止使用並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甲抗辯主管機關之前揭處分已逾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甲之抗辯有無理由?(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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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重點在於「行政罰裁處權時效之起算點」,核心關鍵在於判斷違反土地管制使用之行為屬於「狀態犯(行為終了即起算)」或「繼續犯(狀態持續中時效不開始起算)」。

  1. 閱讀題目時,甲於105年違規,114年才被處罰,歷時9年,顯然超過行政罰法第27條規定的3年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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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之核心考點為:違反土地使用管制之違規狀態持續時,行政罰裁處權時效之起算點(即「行為終了」之認定);以及行政罰裁處權時效之適用範圍(是否包含管制性處分)。 【理論/法規依據】

📜 參考法條

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1 項: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2 項: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