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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5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第 三 題

三、乙利用網路購物向甲購買一台二手家用電子遊戲機。該遊戲機若買全新貨品,包裝常內含遊戲機主機、電源線及遙控手把兩支。但乙收到快遞包裝盒時,發現甲只寄送遊戲機主機,並未寄送電源線及遙控手把。嗣乙向甲反應上情,甲回稱在網路平台上只提到出賣二手家用電子遊戲機一台,並未提供電源線及遙控手把的圖片或說明,因此上述物品不在雙方交易範圍內。乙堅持依電子遊戲機買賣常態,均應附電源線及手把。試問:何人主張為有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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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題目中買主物沒附配件(主機 vs 電源線/手把)的爭議,核心考點應立刻鎖定在民法物權編的「主物與從物」概念。解題順序:(1) 先引出民法第68條第1項關於「從物」的要件(非成分、常助主物效用、同屬一人);(2) 涵攝本題事實:電源線及遙控手把是否為從物?(是,因為欠缺此二者,遊戲機無法發揮遊玩之效用);(3) 點出民法第68條第2項「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4) 分析甲的抗辯(網頁沒寫、沒附圖)是否足以構成排除從物隨同移轉之「特別約定」?通常單純未提及不等於明示排除;(5) 結論判定乙主張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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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測驗民法總則中「主物與從物」之認定標準,以及主物處分效力及於從物之原則與適用範圍。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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