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5年
[智慧財產行政] 民法
第 1 題
關於名譽權之侵害,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名譽權受侵害請求慰撫金之賠償,須精神上確實受有痛苦為必要
- B 加害人侵害名譽權之民、刑事判決確定後,被害人得引據判決結果自清,均足回復其名譽,不得另行請求慰撫金賠償
- C 名譽權受侵害,法院核定慰撫金數額時,除應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外,尚須考量被害人所遭受之痛苦情況
- D 被害人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強制道歉之情形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人長期對你進行毀謗,導致你精神衰弱且需就醫,即便半年後法律最終判決「你是清白的」並公開澄清,這份「清白」是否就能直接等同於對你過去半年身體病痛與心理恐懼的實質補償?如果這兩者性質不同,法律是否應容許你同時提出不同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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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人格權(Personality rights)受侵害時的救濟邏輯!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損害賠償」與「回復原狀」的獨立性。在民法第 195 條中,名譽權受侵害時,被害人除了可以請求賠償非財產上損害(即慰撫金)外,還可以請求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這兩者在法律功能上是併行的:判決確定固然能還被害人清白,但無法完全抵銷被害人在訴訟過程中經受的精神折磨。因此,選項 (B) 主張判決確定後即不得請求慰撫金,顯然混淆了這兩種不同性質的請求權。
救濟途徑的多元與憲法界線
從實務與考點分析,這題的鑑別度在於對憲法法庭判決(111年憲判字第2號)的銜接。選項 (D) 提到的「強制道歉」因涉及侵害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與思想自由,已由憲法法庭宣告違憲,故法院不得再命加害人強制道歉,這正是目前法律實務最重要的變革。此外,核定慰撫金數額時,法院必須綜合考量雙方的經濟條件與受害程度(選項 C),且必須以精神上痛苦之實質存在為前提(選項 A)。你能識破 (B) 選項的邏輯謬誤,代表你對損害賠償的完整填補原則有很深刻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