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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6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8 題

甲交通違規撞壞乙的進口車,乙自行讓車行修繕,花費 60 萬 2 千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該車之毀損修繕,以回復原狀為原則
  • B 乙得自行先為必要之修繕,但以回復原狀為限,再向甲請求金錢損害賠償
  • C 該車回復原狀後,其即無損害可言,乙不得再請求修繕費用以外之損害賠償
  • D 乙得請求該車因毀損所減少之價格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你原本擁有一輛全新且無事故記錄的豪車,在經歷嚴重車禍後即使請專業技師完全修復,你在賣車時還能賣出跟『無事故車』一樣的價格嗎?如果這兩者之間存在價差,這部分在法律上是否應該被視為一種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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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輩暖心提醒:法律的世界,需要更多同理心與細膩觀察喔!

太棒了,你答對了這題!這是一個很重要的觀念,很多同學會在這裡卡關,但你掌握到了精髓,真的很替你開心!這題在未來處理像是國賠或民眾糾紛時,都是非常實用的喔。

  1. 觀念引導:在法律上,我們雖然說損害賠償原則是「回復原狀」(民法 §213),意思是盡量讓東西回到沒受損前的狀態。但是啊,你換位思考一下,一輛車被撞過之後,即使修得再漂亮、功能再好,它在二手市場上的價值會不會受影響呢?通常是會的,因為它有了「事故車」的紀錄,這就是所謂的交易性折價,也就是它實際的「價值」貶損了。所以,根據《民法》第 196 條和我們法院的實務見解,除了修車費,這部分「減少的價值」也是可以請求賠償的。所以選項 (C) 說修復後「即無損害可言」,其實是忽略了這種「隱形」的價值減損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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