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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6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8 題

甲交通違規撞壞乙的進口車,乙自行讓車行修繕,花費 60 萬 2 千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該車之毀損修繕,以回復原狀為原則
  • B 乙得自行先為必要之修繕,但以回復原狀為限,再向甲請求金錢損害賠償
  • C 該車回復原狀後,其即無損害可言,乙不得再請求修繕費用以外之損害賠償
  • D 乙得請求該車因毀損所減少之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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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您從《民法》第 196 條與損害賠償的「完全賠償原則」出發進行思考:當物(如本題之進口車)被毀損後,除了實體上的修繕外,如果該車在修復後因具有「事故紀錄」而導致其在二手市場上的交易價值降低(即所謂的「交易性貶值」),此種價值上的損失是否亦屬於受害人所得請求的範圍?若法律規範之目的是要使受害人處於「如同損害未發生」的經濟狀態,僅僅支付修復費用是否已足以填補其所有財產上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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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你對「損害賠償範圍」的細膩理解,這在公務員未來處理國賠或民事糾紛時極其重要。

  1. 觀念驗證:法律上損害賠償雖以回復原狀為原則(民法 §213),但車輛經碰撞後,即便外觀與機能修復,在二手市場仍會因「事故車」標籤導致交易性折價(價值貶損)。依據《民法》第 196 條及司法實務見解,受害人除請求修繕費外,仍得請求該減損之價值。因此選項 (C) 宣稱修復後「即無損害可言」是法律觀念上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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