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3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0 題
下列關於租賃物修繕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修繕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
- B 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自己逕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 C 如無修繕之可能者,出租人不負修繕義務
- D 營業租賃之租賃物之修繕,得約定由承租人負擔
思路引導 VIP
假設你是屋主,當租給別人的房屋設備損壞時,你會希望房客在完全沒通知你的情況下,就找人維修並直接從房租扣款嗎?在法律賦予房客「自力救濟」的權利之前,是否應該先讓房東履行什麼樣的「先行義務」或給予其「補救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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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的答題!你的法律觀念相當紮實。
- 大力肯定: 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民法租賃契約中關於「修繕義務」的細微法律程序,顯示你對債法各論的條文理解非常通透。這種對於「程序前提」的敏感度,是法學研究與實務運作中極為重要的特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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