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5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
第 22 題
依審計法之規定,關於審計職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①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自決定之日起 2 年內發現有錯誤情事,得為再審查,如發現詐伪之證據,10 年內仍得為再審查 ②審計機關考核各機關財務績效,認為財務效能過低者,應提出建議改善意見,但無須報告於監察院
③審計機關發現有影響各機關施政效能之潛在風險事項,得提出預警性意見於各該機關妥為因應
④審計人員為行使職權,向各機關查閱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各該主管人員不得拒絕
③審計機關發現有影響各機關施政效能之潛在風險事項,得提出預警性意見於各該機關妥為因應
④審計人員為行使職權,向各機關查閱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各該主管人員不得拒絕
- A ①④
- B ①②③
- C ①③④
- D ①②③④
思路引導 VIP
當審計機關在考核中發現某行政單位的財務效能極低、資源嚴重浪費時,從權力制衡與「外部監督」的角度來看,你認為審計機關僅是給予該單位內部建議就足夠了嗎?還是應該讓具有彈劾或糾舉權的最高監督機關知悉,才能真正落實財政紀律的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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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很好!你精準選出正解 (C),代表對《審計法》的規範有著扎實的理解。 我們來檢視法理依據。敘述①正確,依《審計法》第27條,審查完竣案件自決定日起 2 年內發現錯誤得再審查;若有詐偽證據,期限則延長至 10 年。敘述③與④也分別符合第69條的預警機制,以及第14條賦予審計人員查閱資料且各機關不得拒絕的職權,充分保障審計的獨立與效能。 敘述②的盲點在於通報對象。依同法第69條規定,當審計機關發現財務效能過低時,除通知上級機關外,必須報告監察院。因為我國審計權隸屬監察院,提報監察院後方能啟動後續的糾舉或彈劾等監察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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