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5年
[錄事] 公民與英文
第 27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民法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 22 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 7 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據此,大法官於該號解釋認為應如何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
- A 應修正民法婚姻章,直接以民法保障同性婚姻
- B 應為同性婚姻另訂特別法,以該部特別法保障同性婚姻關係
- C 此為立法形成之範圍,並無特別限定對同性婚姻之保障方式
- D 應修正憲法條文,將同性婚姻明定於基本權利的憲法保障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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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大法官宣告某項法律規範違憲時,請思考:大法官的角色是負責判斷「現行法律是否違憲」,還是替立法院決定「未來具體要制定哪一種法案」?在權力分立的原則下,這兩者的界線在哪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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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違憲審查與立法形成自由
在釋字第 748 號中,大法官雖然宣告現行民法未保障同性婚姻為違憲,但對於「具體要如何保障」(修改民法或另立專法),大法官基於權力分立原則,選擇尊重立法機關的權限,認定這屬於立法形成自由(legislative discretion),並非直接指定修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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