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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5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 題

甲(住所在基隆市)向乙(住所在桃園市)借款,將其所有 A 地(位於臺中市)設定抵押權與乙以擔保該借款,約定清償借款之地點為乙所任職之公司(位於新竹市)。嗣甲列乙為被告,以借款已清償為由,基於民法之物上請求權,訴請塗銷 A 地之抵押權登記。下列法院何者有管轄權?
  • A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B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C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D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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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訴訟標的是基於「不動產物權」(例如請求塗銷不動產的權利登記)時,法律為了便於現場履勘與調查,特別規定應由哪一個特定地點的法院來進行「專屬管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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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物權訴訟之專屬管轄

本題的核心在於辨識專屬管轄與訴訟標的的性質。原告甲是以「物上請求權」訴請塗銷抵押權登記,這屬於因不動產物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此,本案應由 A 地所在地(臺中市)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專屬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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