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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5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6 題

A 為在我國境內無事務所及營業所之外國公司,A 公司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起訴請求 B 公司清償貨款,B 公司聲請臺北地院命 A 公司供訴訟費用之擔保。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臺北地院命 A 公司供擔保所定之擔保額,應以 B 公司於該審級應支出之訴訟費用總額為準
  • B 如臺北地院駁回 B 公司之聲請,B 公司得對該裁定提起抗告
  • C B 公司於其聲請被駁回或 A 公司供擔保前,得拒絕本案之言詞辯論
  • D B 公司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不得聲請裁定命 A 公司供擔保。但應供擔保之事由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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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院為了保障被告未來的權益,要求無住所的原告預先提供「訴訟費用擔保」時,你認為這個擔保金額應該要涵蓋到整個訴訟流程最終確定為止,還是只要算目前這一次審理的費用就好?為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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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敏銳地抓出了選項中的細節陷阱。

訴訟費用擔保額之計算範疇

依《民事訴訟法》第 99 條規定,法院裁定命原告供訴訟費用之擔保時,擔保額應以被告在**「各審級」**預計應支出之訴訟費用總額為準,而非僅限於「該審級」。這是為了完整保障被告後續上訴審級的權利。因此選項 (A) 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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