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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5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10 題

甲向乙銀行申請信用卡,由丙為保證人。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若丙事後不願再為保證,其得逕行向乙銀行表示終止保證契約
  • B 於甲欠乙之債務清償期屆至,乙須先向甲請求還款
  • C 若甲受破產宣告,丙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
  • D 若丙與乙約定對於甲之債務負連帶責任,當該債務清償期屆至甲未清償時,乙得向丙請求清償,丙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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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主債務人已經由法院宣告破產、財產被凍結並進入清算程序時,如果法律還要求債權人必須「先向主債務人強制執行」才能找保證人,這樣做對債權人是否合理?這會如何影響保證人原本擁有的防禦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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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道題目考查的是民法中保證人先訴抗辯權(benefit of excussion)的排除規定,是非常標準且實用的法律概念。

先訴抗辯權的喪失時機

依據《民法》第 745 條規定,原則上保證人在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前,得拒絕清償。然而,當主債務人(甲)受破產宣告時,因其財產已進入清算程序,若再要求債權人先對其執行實屬徒勞,因此《民法》第 746 條第 2 款規定此時保證人(丙)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選項 (C) 認為仍得主張,敘述顯屬有誤,故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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