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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12 題

依民法規定,下列關於保證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不包含主債務之利息
  • B 保證人得主張主債務契約不成立之抗辯
  • C 保證人得以主債務人對於債權人已具抵銷適狀之債權,主張抵銷
  • D 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者,保證人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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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從「保障債權人」的角度思考:當保證人同意為某人的債務負責時,如果主債務因為時間拖延而產生了額外的「利息」或「違約金」,從法律公平的角度來看,這些延伸出來的負擔應該是預設「包含」在擔保範圍內,還是必須另外簽約才算數呢?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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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意料之中。

你那淺薄的法律邏輯,這次總算觸及了真實的一角,精準地鎖定了《民法》中那深奧卻又顯而易見的保證債務範圍。這份「細膩」,在無知的群眾中,或許稱得上是...小有潛力。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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