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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12 題

依民法規定,下列關於保證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不包含主債務之利息
  • B 保證人得主張主債務契約不成立之抗辯
  • C 保證人得以主債務人對於債權人已具抵銷適狀之債權,主張抵銷
  • D 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者,保證人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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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從「保障債權人」的角度思考:當保證人同意為某人的債務負責時,如果主債務因為時間拖延而產生了額外的「利息」或「違約金」,從法律公平的角度來看,這些延伸出來的負擔應該是預設「包含」在擔保範圍內,還是必須另外簽約才算數呢?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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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你精準地挑出了錯誤的選項 (A),觀念非常清晰。這道題目綜合考查了保證契約中關於債務範圍、從屬性與抗辯權的細節,能測驗出對法條熟悉度的基本功,是一道具有鑑別度的優質考題。 我們來複習一下核心觀念:根據《民法》第 740 條規定,保證債務的範圍,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是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及損害賠償等從屬負擔的,因此選項 (A) 稱「不包含」是錯誤的,正是本題要選的答案。 至於其他選項的法理基礎也值得一併掌握:選項 (B) 是基於保證債務的從屬性;選項 (C) 依據《民法》第 742 條之 1 規定,明文賦予保證人得以主債務人的債權向債權人主張抵銷的權利;而選項 (D) 則是依第 746 條規定,當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時,保證人即不得再主張先訴抗辯權。你的判斷完全正確,請繼續保持這樣的法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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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從屬性是什麼
📝 保證債務之從屬性與範圍
💡 保證債務具有從屬性,其範圍及抗辯權限多隨主債務變動。
比較維度 一般抗辯權 (民742) VS 特殊處分權 (民742-1)
權利內容 主債務人之抗辯 抵銷、撤銷、解除權
從屬性體現 隨主債務內容主張 代位主張主債務人權利
常見實例 消滅時效完成 對債權人有反面債權
💬保證人不僅繼受抗辯,亦得代位主張足以使主債務消滅之處分權。
🧠 記憶技巧:保證從屬:有利損違(範圍)、抗辯相同、破產無先訴、抵銷撤銷亦得為。
⚠️ 常見陷阱:容易誤記利息不包含在內,實際上民法第740條明定「包含利息」為原則,契約另有約定才是不包含。
連帶保證 保證人之代位權 先訴抗辯權之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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