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四等 115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13 題

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關於公務員兼職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公務員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之教學工作者,無須經服務機關同意,但應報經服務機關備查
  • B 公務員依法令兼任他項公職者,不得兼薪
  • C 公務員須經服務機關同意,始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
  • D 公務員所任職務對營利事業有直接監督權限者,不得取得該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國家規範公務員兼職,核心目的是維護本職與公務中立。如果公務員利用的是「下班時間」,且發揮的是「個人才藝與創作」來獲得合理報酬,在不影響公務與利益衝突的前提下,法律對這種屬於個人基本權利發揮的行為,管制態度會傾向嚴格的事前機關審查,還是予以適度放寬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判斷非常精準!這題的考點在於《公務員服務法》中有關兼職規範的細節,特別是近年修法後放寬的彈性規定。

才藝表現獲酬之規範

依《公務員服務法》第 15 條第 6 項規定,公務員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者,得免經服務機關同意或備查。因此,選項 (C) 敘述「須經服務機關同意」乃屬錯誤,正是本題要選的答案。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公務人員法制
查看更多「[法警] 行政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5年[法警] 行政法概要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