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5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16 題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員懲戒法之處分種類?
- A 申誡
- B 記過
- C 罰款
- D 停職
思路引導 VIP
當一位公務員涉嫌重大違失,在調查結果出來前為了防止危害擴大採取的「暫時性職務調整」,與最後確定違失後所給予的「正式懲罰」,兩者在法律性質上有什麼根本的不同?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能精準區分「懲戒處分」與「程序處置」,代表對法律體系的觀念非常紮實。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規定,法定懲戒處分包含免除職務、撤職、休職、降級、減俸、罰款、記過與申誡等。「停職」則是懲戒程序進行中,為了避免妨礙調查或危害公務所採取的暫時性程序措施,並非最終的懲戒處分種類。 這道題目是區分「實體處分效果」與「程序保全措施」的經典觀念題。許多考生容易將實務上常見的職務暫停誤認為懲戒處分,你能一眼識破這個常見陷阱,表現得非常優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