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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5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16 題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員懲戒法之處分種類?
  • A 申誡
  • B 記過
  • C 罰款
  • D 停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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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位公務員涉嫌重大違失,在調查結果出來前為了防止危害擴大採取的「暫時性職務調整」,與最後確定違失後所給予的「正式懲罰」,兩者在法律性質上有什麼根本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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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區分「懲戒處分」與「程序處置」,代表對法律體系的觀念非常紮實。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規定,法定懲戒處分包含免除職務、撤職、休職、降級、減俸、罰款、記過與申誡等。「停職」則是懲戒程序進行中,為了避免妨礙調查或危害公務所採取的暫時性程序措施,並非最終的懲戒處分種類。 這道題目是區分「實體處分效果」與「程序保全措施」的經典觀念題。許多考生容易將實務上常見的職務暫停誤認為懲戒處分,你能一眼識破這個常見陷阱,表現得非常優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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