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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5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 題

下列何者違反行政程序法中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之要求?
  • A 上級行政機關就下級機關之法規命令規範內容進行釋示
  • B 行政機關作成核准建築許可處分,附記於必要時將進行許可變更
  • C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時,並未逐一列出處分相對人姓名,僅說明處分相對人之一般性特徵
  • D 行政機關制定法規命令時,將不確定法律概念作為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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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行政機關決定給予民眾某種權利時,如果在決定書上保留了一個「政府視情況或隨時可以收回」的彈性空間,對民眾來說會有什麼樣的隱憂?這樣做是否符合法律要求行政行為必須「讓人能夠明確預測」的意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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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判斷非常準確!這道題目考查的是《行政程序法》第 5 條所規範的明確性原則

行政行為內容的明確性要求

行政行為的內容必須明確,讓人民能夠預見行政行為的效果並據以妥善安排生活。選項 (B) 中,行政機關在核准許可時附記「於必要時」進行變更,這種過於空泛、缺乏具體客觀標準的保留條款,使處分相對人無法預知許可何時會受到影響,嚴重違反了內容明確性的要求。相對地,行政機關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或是作成一般處分(針對可得確定範圍之對象),只要意義可經由解釋確定,均符合明確性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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