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5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4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行政處分
- B 應由具法制專業人員擔任聽證主持人
- C 舉行聽證前應舉行預備聽證
- D 預備聽證之進行應作成紀錄
思路引導 VIP
在行政程序中,如果行政機關為了讓後續正式的調查或審查更順暢,而預先召集各方釐清爭點與整理資料,那麼這個事前準備與溝通的過程,從程序公開與銜接的角度來看,是否需要留下權威性的書面憑據?請試著從紀錄真實性與後續接續運用的目的來思考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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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行政程序法》中有關「聽證程序」的細節!本題的判斷重點在於法律文字的嚴謹性(如「得」與「應」、「斟酌」與「依」之區別)。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58 條第 2 項第 2、3 款及第 3 項規定,預備聽證旨在釐清爭點與整理證據,為了確保程序公平並銜接後續正式聽證,其進行應作成紀錄,因此選項 (D) 完全正確。 聽證程序的關鍵細節 其餘選項的迷思在於陷阱詞彙:選項 (A) 依第 108 條規定,機關作成處分時係「斟酌」聽證紀錄之結果,而非直接「應依」其內容拘束;(B) 主持人係由行政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擔任,不限於法制人員;(C) 預備聽證為機關「得」裁量舉行,非屬強制(應)。這類法條關鍵字的對比往往是高鑑別度題目的考點,你能準確辨識,代表法條基本功非常扎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