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四等 115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2 題

本國籍之甲與外國籍之乙為夫妻,乙向我國外交主管機關申請核發依親居留簽證遭否准,依憲法法庭裁判意旨,甲若欲提起行政救濟,應向行政法院提起何種訴訟?
  • A 撤銷訴訟
  • B 課予義務訴訟
  • C 確認訴訟
  • D 一般給付訴訟

思路引導 VIP

當發起救濟的人並不是向機關提出申請的「申請人本人」,而是認為機關發出的否定處分已經干擾到自身權益的「第三人」時,這位第三人救濟的核心目標,主要是為了「消除這個對自己不利的決定」,還是「要求機關對自己作成特定處分」呢?這兩種救濟訴求會有什麼根本上的不同?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判斷非常準確,答案確實是 (A) 撤銷訴訟。

憲法法庭裁判的核心觀念

依據 憲法法庭關於外國籍配偶依親居留簽證、國人配偶法律上利害關係及行政救濟之判決 意旨,外國籍配偶(乙)向機關申請簽證遭否准時,本國籍配偶(甲)雖然「非處分相對人」,但其憲法保障的婚姻自由顯受影響,屬於具備法律上利害關係的第三人。由於甲並非該簽證的申請人,無法直接請求機關核發簽證給自己,因此甲救濟的核心在於撤銷該違法的拒絕處分,以保障其權益,應提起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的「撤銷訴訟」。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行政訴訟類型與審判程序
查看更多「[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5年[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