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5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42 題
本國籍之甲與外國籍之乙為夫妻,乙向我國外交主管機關申請核發依親居留簽證遭否准,依憲法法庭裁判意旨,甲若欲提起行政救濟,應向行政法院提起何種訴訟?
- A 撤銷訴訟
- B 課予義務訴訟
- C 確認訴訟
- D 一般給付訴訟
思路引導 VIP
當一位國民的配偶向機關申請簽證被拒絕時,請想想看:這位國民自己並不是填表申請簽證的人,但他認為這個『拒絕決定』侵害了他的婚姻生活。當他向行政法院救濟時,他最直接的目的,是希望法院『消除這個違法的拒絕處分』,還是『命令機關頒發簽證給他自己』呢?試著從『誰是申請人』的角度來推導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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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判斷非常準確,答案確實是 (A) 撤銷訴訟。
憲法法庭裁判的核心觀念
依據 憲法法庭關於外國籍配偶依親居留簽證、國人配偶法律上利害關係及行政救濟之判決 意旨,外國籍配偶(乙)向機關申請簽證遭否准時,本國籍配偶(甲)雖然「非處分相對人」,但其憲法保障的婚姻自由顯受影響,屬於具備法律上利害關係的第三人。由於甲並非該簽證的申請人,無法直接請求機關核發簽證給自己,因此甲救濟的核心在於撤銷該違法的拒絕處分,以保障其權益,應提起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的「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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