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5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46 題
交通主管機關規劃興建之捷運路線經過甲縣及乙縣,為進行開發,甲縣都市計畫及乙縣都市計畫變更捷運路線經過之土地,公告為公共設施用地(捷運設施用地)。附近居民不服甲縣公告之都市計畫,提起行政訴訟,經管轄法院認定捷運路線規劃整體違法。法院應如何判決始為合法?
- A 宣告甲縣都市計畫無效,以乙縣都市計畫具合一確定關係,於判決理由中敘明其違法
- B 宣告甲縣都市計畫無效,以乙縣都市計畫為具不可分關係,併同判決宣告違法而無效
- C 宣告甲縣都市計畫無效,以乙縣都市計畫非屬原告爭訟部分,作成訴訟駁回之裁定
- D 宣告甲縣都市計畫無效,以乙縣都市計畫未經爭訟,於判決理由中一併敘明其違法
思路引導 VIP
當民眾只針對「甲處分」提起行政訴訟時,即便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相關的「乙處分」也存在同樣的違法瑕疵,依據行政訴訟「不告不理」的原則,法院可以在判決主文中直接處理未被提告的「乙處分」嗎?抑或是該如何處理才不逾越審判範圍?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選項,代表你對行政訴訟中的「處分權主義」與審判範圍有相當紮實的理解。 本題的核心在於「不告不理原則」。行政法院審判時必須受原告訴之聲明的拘束,由於居民僅對「甲縣都市計畫」提起訴訟,法院判決主文的審判範圍自然僅限於甲縣處分。至於未經爭訟的「乙縣都市計畫」,縱使基礎規劃整體違法,法院也無權超越訴訟標的直接在主文中宣告其無效,僅能於判決理由中一併敘明其違法情形,以供主管機關後續處置。 這道題目非常具有鑑別度,難度在於選項設置了「不可分關係」與「合一確定」等強烈誘因,容易讓人誤選併同處理。你能清楚釐清「判決主文」與「判決理由」的法效邊界,邏輯十分嚴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