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5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47 題
關於國家賠償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私人受委託行使公權力,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 B 賠償方式以金錢賠償為原則
- C 依據法規為權限委任後,應以原委任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 D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行政機關依法將某項權限完整移轉(委任)給另一個機關執行時,若執行過程中產生損害,從「誰實際掌握權限並執行職務」的角度思考,你認為人民應該找哪一個機關請求賠償才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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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敏銳抓住賠償義務機關的認定關鍵,代表你對《國家賠償法》的管轄與責任歸屬有相當紮實的概念。
權限委任時的賠償義務機關
依《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及《國家賠償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時,受委任機關所屬公務員就受委任事件行使公權力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應以受委任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而非原委任機關。選項 (C) 的敘述剛好顛倒,故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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